安徽财经大学
工商管理硕士(MBA)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
为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,规范工商管理硕士(MBA)研究生学籍管理,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、《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》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
第一条 经全国工商管理硕士(MBA)(以下简称MBA)入学考试﹑复试,由我校录取的MBA研究生必须持《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》、身份证(或军官证 )按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学校报到,办理入学手续。未经事先书面申请超过两周不报到者,将被取消入学资格。
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,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。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,取得学籍。复查不合格者,由学校区别情况,予以处理,直至取消入学资格。
凡属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,一经查实,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。情节恶劣的,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。
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,MBA研究生必须办理注册手续。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,要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暂缓注册手续;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,按自动退学处理,同时取消其学籍。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。
第二章 学制与在读时间
第四条 工商管理硕士(MBA)研究生学制一般为2.5年,具体学习年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,但最多不超过四年半。
第三章 考核与考勤
第五条 MBA研究生应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其他培养环节等要求,按照《安徽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》以及《安徽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(MBA)专业学位培养方案》执行。
第六条 MBA研究生应当参加MBA专业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(以下统称课程)的考核,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,并归入本人档案。
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。成绩评定方式按照《安徽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(MBA)课程考核管理条例》执行。
第八条 MBA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,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。未经批准而缺席者,根据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理。
第九条 MBA研究生上课时要遵守课堂纪律,不迟到,不早退,不旷课,上课时必须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,以免影响教学。
第十条 MBA研究生上课实行指纹考勤制度,并计入平时成绩。每门课程凡累计缺课(含准假在内)在1/3以上者,需重修该门课程。
第十一条 MBA研究生应认真完成教师布置的各类作业,按规定参加考试。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,须向MBA教育中心提交书面报告并办理缓考手续。MBA研究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,如有作弊行为,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。
第十二条 MBA研究生要按时参加由MBA教育中心组织的专题讲座、报告会、学术研讨会等学术活动6次以上,并填写《MBA学术活动登记卡》,无故不到者,以旷课论处。
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
第十三条 MBA研究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学习,须提交休学申请与工作单位证明,经MBA教育中心审核同意并经研究生部批准后,方能准予休学。
第十四条 休学期限以学期为单位,期满后不能复学,可继续申请休学,但在学期间累计不超过两次,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。休学期满的研究生要办理申请复学手续,应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向MBA教育中心提出复学申请。休学期满,在开学三周内未申请继续休学或休学期限累计两年仍不能复学,作为退学处理。
第五章 退学与取消学籍
第十五条 MBA研究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予以退学:
(一)按本工作细则第一章、第四章规定应予以退学者;
(二)本人因各种原因申请退学者。
第十六条 MBA研究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取消学籍:
(一)MBA核心课程考试有两门以上(含两门)低于75分;
(二)有一门核心课程重考仍低于75分。
第十七条 MBA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:
(一)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,影响恶劣者;
(二)经查实靠徇私舞弊考取工商管理硕士(MBA)研究生者;
(三)违反学校纪律,情节严重者。
第十八条 对退学的MBA研究生,由MBA教育中心审核后,报主管校长批准,可发给相应的已学习课程证明。
第十九条 经批准退学的,不得申请复学。
第八章 毕业、结业与肄业
第二十条 经全国统一招生的双证班工商管理硕士(MBA)研究生完成MBA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,成绩合格,修满总学分,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,准予毕业,并发给毕业证书。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,授予工商管理硕士学位,颁发学位证书。经全国统一招生的单证班工商管理硕士(MBA)研究生完成MBA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,成绩合格,修满总学分,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,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,授予工商管理硕士学位,颁发学位证书。
第二十一条 MBA研究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,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,成绩合格,取得规定学分,但没有完成毕业论文或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,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。
第二十二条 MBA研究生学满一年以上退学、完成培养方案计划要求且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,准予肄业并发肄业证书。
第二十三条 MBA研究生在校学习不满一年的,发学习证明书。
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,每年将颁发的毕 (结) 业证书信息报安徽省教育厅注册,并由安徽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。
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,已发的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,将予以追回并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,宣布证书无效。
(一)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;
(二) 在学期间违法乱纪,情节严重者;
(三) 在学期间剽窃和抄袭他人成果情节严重者。
第二十六条 毕业、结业、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,不予补发。由本人申请并经研究生处核实后,发给相应的证明书,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。
第九章 附则
第二十七条 该条例的起草、审议、修改与解释由安徽财经大学MBA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。